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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吉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俊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育衡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本件請求被告騰空頂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773,900 元【計算式:36 1,000 元+412,900 元=773,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