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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吳金山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全順、勝達水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9,0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859 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22,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