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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張陳瓊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太源有限公司、張聰榮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