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張陳瓊素
上列原告與
被告鐿太源有限公司、張聰榮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