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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糖呷有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秀專 原   告 油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上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3,945 元【計算式:325,000 元+678,945 元= 1,003,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