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糖呷有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粘秀專
原 告 油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上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3,945 元【計算式:325,000 元+678,945 元=
1,003,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