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149 號
原 告 名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勇吉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被 告 林慧玲
林家銘
林韋萍
田忠正
兼 上 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桂美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
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三、第十六行「40,153元」
記載,應更正為「400,153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