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油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上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