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油福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扣除在途期間,至遲應於110 年1 月5 日提 起上訴,而上訴人延至110年1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 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僅能於被上訴人 提起上訴,案件擊屬上訴審法院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 民事訴訟法第460 條規定提起附帶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