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永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油福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
可稽。扣除
在途期間,至遲應於110 年1 月5 日提
起上訴,而上訴人延至110年1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
上開
說明,本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僅能於被上訴人
提起上訴,案件擊屬上訴審法院後,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依
民事訴訟法第460 條規定提起
附帶上訴,併此敘明。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