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雷詠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建發電梯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