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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雷詠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建發電梯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