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雷詠婷
被 告 建發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瑞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2 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
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34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