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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巨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龍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被   告 宗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聰棋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       邱宇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 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 3 款、第2 項)。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原依買賣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其貨款新台幣(下同)5,047,190 元,及自調解 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息計算之遲延息。 原告將其上開請求金額中37,650元部分改依承攬法律關係 為請求(見卷內第189 、213 -215 、223 頁);並將其上 開遲延利息請求改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開始計算(見 本院卷第151 頁-準備程序筆錄)。而被告對原告之上開訴 訟標的之變更亦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是原告前揭所為 變更及減縮,核符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其5,009,5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其37,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均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㈡陳述: ⒈兩造係從事與冷凍空調有關行業,長期即有業務往來,民 國106 年5 月8 日至同年12月2 日間,被告陸續向伊訂購 如附表所示材料(下稱系爭貨品),金額共計5,009,540 元。 ⒉其次,被告分別於106 年7 月22日、8 月11日及8 月23日 委託伊為被告之客戶進行冷凍庫維修,被告應支付伊之工 資依序為1,950 元、30,000元、5,700 元,合計為37,650 元。 ⒊屆期被告拒不支付上揭款項,依買賣及承攬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其上開金額。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㈡陳述: ⒈伊否認兩造間有原告所主張之買賣及承攬契約。 ⒉其次,縱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債權為真,原告提起本訴之 日期為109 年8 月11日,而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債權其成立 最後日期為106 年12月20日,是依民法第127 條第7 款、 第8 款規定,上開債權亦均已超過2 年時效,則依同法第 144 條規定,伊於時效完成後自得拒絕履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 條第1 項)。買賣契約成立後, 買受人應負交付約定價金於出賣人之義務(同法第367 條) 。其次,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 工作,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同法第490 條第 1 項)。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是請求履行債務之 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 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 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 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 號民事裁判要旨可 參)。準此,原告主張與被告有買賣、承攬關係存在,應就 買賣、承攬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其先不能 舉證,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 有疵累,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5 月8 日至同年12月2 日之間, 曾陸續向伊購買系爭貨品,金額共計5,009,540 元,伊已 將系爭貨品運交被告,惟被告未清償上開貨款云云,固 據其提出銷貨單(均影本)在卷(見卷內第81-85、89、 95-103 、111 -115 、119 -123 、127 、131 頁)為 佐;並聲請傳訊證人(即原告公司總經理)張文昇到庭為 證。但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為辯。而原告所舉證 人張文昇雖到庭結證:「兩造間確有前揭交易事實,且伊 (即證人)也有打電話向被告催討欠款」云云;然張文昇 亦證述:「(問:證人是否還兼任原告巨力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是。(問:原告巨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 賣產品給買受人是否要求買受人簽收?)要,但是被告宗 程有限公司跟我們購貨其負責人程宗棋常常沒在現場,且 很多貨物都是由訴外人冠丞行代收。(問:原告公司出售 商品時,買賣價金如何與客戶約定?)口頭報價給被告公 司。(問:請問證人在原告公司擔任董事兼總經理有多久 的時間?)從巨力公司成立開始至今」等情在卷(見卷內 第164 、165 頁)。是張文昇既為原告公司之董事兼總經 理,在交易上又係代表原告公司為法律行為之人(由前揭 銷貨單上之業務員記載為張文昇可知),是張文昇之證詞 自不可能反於原告之主張,容有偏頗之虞。再者,觀諸原 告所開立之前開銷貨單上,並無被告公司任何人員之簽收 ,另原告又未能舉證被告有授權訴外人林金土代為簽收部 分系爭貨品,則原告之上開主張,自難信為真實。 ⒉其次,原告主張:106 年7 月22日、8 月11日及8 月23日 被告曾分別委託伊為被告之客戶進行冷凍庫維修,費用依 序為1,950 元、30,000元、5,700 元,合計被告應支付伊 之承攬報酬款為37,650元,而被告迄未支付上開款項云云 ;固亦據其提出銷貨單及維修單(均影本)等在卷(見卷 內第105 、117 、121 、175 頁)為佐。但亦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揭情詞為辯。而觀諸原告提出之前揭銷貨單及 維修單均未見被告有委託原告進行維修之意旨,是則原告 就其此部分之主張亦難認可採。 ㈢綜上,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之前揭 事實為真,則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應支付前揭金額及法定遲延 息,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原告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亦應予以駁回。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附表:原告請求貨款明細 ┌──┬───────┬───────────┬──────┐ │編號│ 日 期 │ 貨 品 名 稱 │ 金 額 │ ├──┼───────┼───────────┼──────┤ │ 1 │106 年5 月8 日│電動側拉門、立框、裝門│ 421,653 元│ │ │ │面(西螺新社合作社) │ │ ├──┼───────┼───────────┼──────┤ │ 2 │106 年5 月12日│50L角鋁、鋁料 │ 1,695 元│ ├──┼───────┼───────────┼──────┤ │ 3 │106 年5 月15日│踏板 │ 11,000 元│ ├──┼───────┼───────────┼──────┤ │ 4 │106 年5 月22日│保溫庫體、手動側拉門 │ 453,793 元│ ├──┼───────┼───────────┼──────┤ │ 5 │106 年5 月25日│電動側拉門 │ 145,000 元│ ├──┼───────┼───────────┼──────┤ │ 6 │106 年6 月12日│保溫庫體、手動側拉門 │ 392,745 元│ ├──┼───────┼───────────┼──────┤ │ 7 │106 年6 月12日│踏板 │ 12,000 元│ ├──┼───────┼───────────┼──────┤ │ 8 │106 年6 月27日│保溫庫體、矽利康 │ 71,998 元│ ├──┼───────┼───────────┼──────┤ │ 9 │106 年7 月7 日│保溫庫體 │ 97,578 元│ ├──┼───────┼───────────┼──────┤ │10 │106 年7 月8 日│保溫庫體、隔間、特殊門│ 411,080 元│ ├──┼───────┼───────────┼──────┤ │11 │106 年7 月12日│保溫庫體、手動側拉門 │ 713,359 元│ ├──┼───────┼───────────┼──────┤ │12 │106 年7 月19日│保溫庫體 │ 961,828 元│ ├──┼───────┼───────────┼──────┤ │13 │106 年7 月19日│修改尺寸、接邊、接中、│ 122,148 元│ │ │ │頂邊、頂平、特殊頂平、│ │ │ │ │立板等 │ │ ├──┼───────┼───────────┼──────┤ │14 │106 年7 月21日│保溫庫體、手動側拉門 │ 168,743 元│ ├──┼───────┼───────────┼──────┤ │15 │106 年7 月27日│保溫庫體、手動側拉門 │ 110,910 元│ ├──┼───────┼───────────┼──────┤ │16 │106 年7 月30日│保溫庫體、特殊B 門 │ 167,400 元│ ├──┼───────┼───────────┼──────┤ │17 │106 年8 月4 日│保溫庫體、手動側拉門 │ 221,130 元│ ├──┼───────┼───────────┼──────┤ │18 │106 年8 月4 日│電動側拉門 │ 276,000 元│ ├──┼───────┼───────────┼──────┤ │19 │106 年8 月7 日│矽利康-中性白 │ 2,500 元│ ├──┼───────┼───────────┼──────┤ │20 │106 年8 月19日│加大加高5 坪鹽化庫體、│ 114,000 元│ │ │ │5 坪水平基木、踏板 │ │ ├──┼───────┼───────────┼──────┤ │21 │106 年8 月25日│加大加高0.83坪鹽化庫體│ 36,490 元│ │ │ │、0.83坪水基木、目字樑│ │ ├──┼───────┼───────────┼──────┤ │22 │106 年8 月25日│加大加高0.83坪鹽化庫體│ 36,490 元│ │ │ │、0.83坪水基木、目字樑│ │ ├──┼───────┼───────────┼──────┤ │23 │106 年9 月23日│踏板(綠) │ 12,000 元│ ├──┼───────┼───────────┼──────┤ │24 │106 年12月2 日│手動側拉門 │ 48,000 元│ ├──┼───────┼───────────┼──────┤ │合計│ │ │5,009,54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