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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宗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 月12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92 號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台幣(下同 )5,047,190 元(計算式:5,009,540 +37,650=5,047,19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