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中瀚國際語識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萬貳仟零肆拾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