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萬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36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