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淑睿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群有限公司間請
求塗銷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與被告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群有
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先位聲
明請求被告等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就坐落雲
林縣○○鄉○○段○○○ ○○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4 建號建
物(門牌為興工街6 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備位
聲明則請求被告等就
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撤銷,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82,900
元(土地現值:3,179 ×2,300 =7,311,700 元、建物課稅
現值為2,071,200 元,合計9,382,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3,961元,而原告前於109 年6 月18日繳納裁判費102,
816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
可稽(
本案卷第6 頁
),顯已溢繳8,855 元,
爰依職權裁定退還原告溢繳之第一
審裁判費8,855 元,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