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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群有限公司間請 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群有 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先位聲 明請求被告等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就坐落雲 林縣○○鄉○○段○○○ ○○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4 建號建 物(門牌為興工街6 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備位 聲明則請求被告等就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撤銷,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82,900 元(土地現值:3,179 ×2,300 =7,311,700 元、建物課稅 現值為2,071,200 元,合計9,382,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3,961元,而原告前於109 年6 月18日繳納裁判費102, 816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案卷第6 頁 ),顯已溢繳8,855 元,依職權裁定退還原告溢繳之第一 審裁判費8,855 元,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