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鳳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水龍、二階堂建設有限公司 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11月17日本院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7,038,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4,928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