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眾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玲安
代 理 人 簡怡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9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6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00│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108年12月9日 │500,000元 │EH339143│ │
│1 │行 陳秋美 │行 │ │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