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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公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公字第2號
原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蔡昀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源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其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蔡文源提起本訴時,蔡永源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蔡永源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故蔡永源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蔡文源所提此部訴訟自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