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公字第2號
原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昀圻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文源間請求確認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 條)。其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蔡文源提起本訴時,蔡永源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蔡永源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故蔡永源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是依
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蔡文源所提此部訴訟自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