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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 被上 訴 人 賴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繳納 上訴費新臺幣(下同)2,325 元。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故應依被上訴人第一審勝訴之金額 計算之,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89,436 元(計算式:172,530 元 +16,906元=189,4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納2,325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660 元(計算式:2,9 85元-2,325 元=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