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妙
被
上 訴 人 賴聿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繳納
上訴費新臺幣(下同)2,325 元。
惟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
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故應依被上訴人第一審勝訴之金額
計算之,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89,436 元(計算式:172,530 元
+16,906元=189,43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 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納2,325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660 元(計算式:2,9
85元-2,325 元=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