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台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含合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
準用之。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則聲請人聲請調解所得受之
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相對人處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則聲請人110年3月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茲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9,819元、節慶獎金每年2次各25,995元、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每月3,036元,是此部分標的價額核定為3,431,250元【(49,819元+3,036元)×12月×5年+25,995元×2次×5年=3,431,250元】,至於聲請人第三項請求相對人等按月給付薪資、節慶獎金及第四項請求相對人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因聲請人此部分請求與第一項請求目的一致,即以調解聲明第一項之調解標的價額計算。聲請人第二項聲明請求確認調職命令無效,
核屬財產權涉訟,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1,650,000元核定之;聲請人第五項聲明請求相對人等給付
精神慰撫金150,000元;以上2項聲明應與第一項聲明之價額合併計算,則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金額合計應為5,231,250元(計算式:3,431,250元+1,650,000元+150,000元=5,231,250元),為標的金額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調解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