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志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勅令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再者,勞動調解不合法者,勞動法庭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2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
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
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2款事件,依法應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為1,844,931元,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