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品潔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台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1,250元,其中
訴訟標的3,431,250元部分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定訴訟類型,得暫免徵
裁判費3分之2,故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9,314元,但因其中訴訟標的3,431,250元部分暫免徵3分之2裁判費即暫免徵35,056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58元(計算式:79,314元-35,056元=44,258元),而上訴人已繳納26,438元,尚應補繳17,820元(計算式:44,258元-26,438元=17,820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