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債  權  人  許秀鑾 
債  務  人  和意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彭秋雄 



一、債務人和意興業有限公司、彭秋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10,000元。
二、債務人彭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4,000,000元。
三、債務人和意興業有限公司、彭秋雄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108號
編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號




001
110年12月17日
1,060,000元
AK0000000
發票人:和意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人:彭秋雄
002
110年8月31日
4,000,000元
AG0000000
發票人:彭秋雄
003
110年11月20日
400,000元
AK0000000
發票人:和意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人:彭秋雄
004
110年11月20日
100,000元
AK0000000
發票人:和意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人:彭秋雄
005
110年12月5日
1,050,000元
AK0000000
發票人:和意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人:彭秋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