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債 務 人 吉美如意園藝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銘煌
債 務 人 陳姵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陸
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800,000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 │
│ │ │美如意園藝│9 月4日起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陳姵君 │ │ │ │
├──┼─────┼─────┼──────┼──────┼───────┤
│002 │266,648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 │
│ │ │美如意園藝│9 月4起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陳姵君 │ │ │ │
├──┼─────┼─────┼──────┼──────┼───────┤
│003 │1,125,000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94728% │
│ │元 │美如意園藝│9 月25日起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陳姵君 │ │ │ │
├──┼─────┼─────┼──────┼──────┼───────┤
│004 │375,000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94728% │
│ │ │美如意園藝│8 月25日起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陳姵君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800,000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美如意園藝│10月4日起 │ │內者依
上開利率│
│ │ │有限公司、│ │ │10% ,逾期超過│
│ │ │陳姵君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002 │266,648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美如意園藝│10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有限公司、│ │ │10% ,逾期超過│
│ │ │陳姵君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003 │1,125,000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元 │美如意園藝│10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有限公司、│ │ │10% ,逾期超過│
│ │ │陳姵君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004 │375,000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美如意園藝│9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有限公司、│ │ │10% ,逾期超過│
│ │ │陳姵君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