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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務 人 吉美如意園藝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銘煌 債 務 人 陳姵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陸   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800,000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   │ │  │     │美如意園藝│9 月4日起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陳姵君  │      │      │       │ ├──┼─────┼─────┼──────┼──────┼───────┤ │002 │266,648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   │ │  │     │美如意園藝│9 月4起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陳姵君  │      │      │       │ ├──┼─────┼─────┼──────┼──────┼───────┤ │003 │1,125,000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94728% │ │  │元    │美如意園藝│9 月25日起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陳姵君  │      │      │       │ ├──┼─────┼─────┼──────┼──────┼───────┤ │004 │375,000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94728% │ │  │     │美如意園藝│8 月25日起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陳姵君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800,000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美如意園藝│10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有限公司、│      │      │10% ,逾期超過│ │  │     │陳姵君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002 │266,648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美如意園藝│10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有限公司、│      │      │10% ,逾期超過│ │  │     │陳姵君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003 │1,125,000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元    │美如意園藝│10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有限公司、│      │      │10% ,逾期超過│ │  │     │陳姵君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004 │375,000元 │王銘煌、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美如意園藝│9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有限公司、│      │      │10% ,逾期超過│ │  │     │陳姵君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