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新世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曾泓人
債 務 人 陳芓璇
一、債務人新世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曾泓人、陳芓璇應向
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8,977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5% 計算之利息,
暨自109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
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新世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曾泓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500,000 元,及自109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22%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新世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曾泓人、陳芓璇應連帶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