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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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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新世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曾泓人 債 務 人 陳芓璇 一、債務人新世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曾泓人、陳芓璇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8,977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5% 計算之利息,自109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新世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曾泓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500,000 元,及自109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22%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新世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曾泓人、陳芓璇應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