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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福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福 
債  務  人  曾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5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46,750元未還為由,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總額僅為47,484元,且所提債務人簽發之本票面額亦僅有46,570元,並聲請狀所稱原積欠貨款49,750元,扣除已給付之3,000元後,所欠餘額為46,750元,故自形式上觀之,其請求僅46,57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