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福旺五金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文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5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46,750元未還為由,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總額僅為47,484元,且所提債務人簽發之
本票面額亦僅有46,570元,並
非其
聲請狀所稱原積欠貨款49,750元,扣除已給付之3,000元後,所欠餘額為46,750元,故自形式上觀之,其請求僅46,57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