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6541號
聲 請 人 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相對人公司設址在「彰化縣彰化市」,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乙件附卷
可佐,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
惟因本院就
本件為無管轄權,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是不再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