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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
債  權  人  陳品如 

債  務  人  彬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53,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7576號
編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0年7月21日
206,000元
SCAA0000000
110年7月21日
002
110年7月21日
210,000元
NA0000000
110年7月21日
003
110年7月25日
418,000元
SCAA0000000
110年7月26日
004
110年8月1日
477,000元
SCAA0000000
110年8月2日
005
110年8月17日
627,000元
SCAA0000000
110年8月17日
006
110年8月26日
315,000元
AI0000000
110年8月26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