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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信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如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瑞嘉企業有限公司 陳嘉東
京城銀行斗南分行
110年1月31日
236,300元
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個        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