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世寶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政圻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
準用之規定,是
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
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
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
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
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
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
參照)。故法院為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
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
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行,若該抵押權人
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裁定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325,000,並將其位於雲林縣莿桐鄉數筆土地作為償付共同抵押物,並於斗六地政事務所完成抵押權登記在案。嗣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26428號、98年度司執字第23203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終結,
惟尚餘本金2,227,001元未還等語,
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本票、本院雲院恭98司執甲字第23203號函、本院95年度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三、
惟查,相對人前已曾以同一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裁定拍賣
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95年度拍字第298號裁定准許確定在案,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有該案卷宗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復提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