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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相  對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建才 

            劉文昱 

            楊宏仁 

            陳雨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再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第32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應行清算程序,因未選任清算人且該公司章程未有其他規定,故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查該公司設於屏東縣○○市○○里○○街0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公司章程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