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相 對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文昱
楊宏仁
陳雨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再按,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第32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惟查,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應行清算程序,因未選任清算人且該公司章程未有其他規定,故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查該公司設於屏東縣○○市○○里○○街0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公司章程各1紙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
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