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育鋐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另本件
聲請人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請於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