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優的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勝隆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00元(即
系爭土地買賣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