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鴻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傳鈴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主張履行
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6萬元之同時,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下稱
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項
訴訟標的價額為942萬元(即系爭土地買賣價金)。
備位聲明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14,200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兩者間具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