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長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1建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路00號)之建物,經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以85年雲西地字第000080號收件、於民國85年1月6日登記,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存續期間自84年12月26日至88年8月31日、清償日為88年8月31日之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而該抵押權供擔保物之價額為773,013元【計算式:(59.49㎡×3,7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2,900元(房屋現值)=773,013元】,較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3,0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