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錵鑶教室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聖凱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68,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6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