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孟庭等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