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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豐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樑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文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