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
聲請對
被告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許復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許復堯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71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