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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潘春強
訴訟
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嘉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銘泰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回復原狀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勘測現場,由原告導引;
被告
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