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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潘春強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銘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勘測現場,由原告導引;被告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