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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宏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源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桂珠、葉文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掛號郵寄 被告),並提出證據釋明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1 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之債權不存在,則該   債權之種類?金額?具體內容為何? 二、訴之聲明第2 項,其訴訟標的及其價額? 三、訴之聲明第3 項,其訴訟標的及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