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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潭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吳坤成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