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吳坤成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4號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2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7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