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蔡永祥
蔡水木
蔡金贊
長榮開發建築有限公司
上列四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叔奎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以戴叔奎為被告,然該人為日據時期大正4年2月10日(民國4年)出生,應已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
爰命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正戴叔奎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
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