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謝家豪(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謝長倫(即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靜儀、謝家豪、謝長倫為原告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謝智仁於民國110年4月11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其配偶王靜儀及長男謝家豪、次男謝長倫,有新北○○○○○○○○民國110年5月21日新北林戶字第1105922354號函檢附謝智仁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
兩造未聲明由王靜儀、謝家豪、謝長倫為原告謝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