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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朝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宏 
債  務  人  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2,265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452號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001
110年12月5日
200,000元
DNA0000000
110年12月6日
002
110年12月5日
200,000元
DNA0000000
110年12月6日
003
110年12月15日
116,550元
PB0000000
110年12月15日
004
110年12月15日
110,040元
AK0000000
110年12月15日
005
111年1月15日
52,815元
AK0000000
111年1月27日
006
111年1月15日
202,860元
PB0000000
111年1月27日
0
0
7
110年12月15日
400,000元
FA0000000
111年1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