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設臺中市大里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
惟因本院就本件為無管轄權,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是不再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