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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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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設臺中市大里區,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因本院就本件為無管轄權,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是不再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