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聲 請 人 瓏驤股份有限公司 LONGCHAMP TAIWAN LIMITED
法定
代理人 施華林 Francois-Xavier SEVERIN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賴子信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通知命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6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