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282號
異 議 人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織田房屋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
正本係於同年月28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於111年11月9日發生送達
異議人之效力;異議人至111年12月14日始具狀
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