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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字第 41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41425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俊彥 
            許春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晟有實業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係分別設於臺中市、苗栗縣,此有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其中之一法院,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