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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救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111年度救字第20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含訴訟救助聲請)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其次,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同法第109
  條第1 項),此為專屬管轄
二、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將其在斗六市溪州段25戶住宅新建工程交伊承攬被告未給付伊工程款,為此請求被告結算並給付工程款等語。查,被告公司之事務所係設在彰化縣彰化市乙節,此為原告所自承,且有被告所提出之經濟部商業司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被告已具狀提出異議並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彰化地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原告就本件訴訟所提出之訴訟救助聲請,自亦併移由上開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